摘要: 原標題:錄取通知書豈能夾帶私貨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有家長反映,收到的高中錄取通知書中夾帶某眼鏡店的廣告宣傳單,此事引發關注。對此,石
原標題:錄取通知書豈能“夾帶私貨”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門縣有家長反映,收到的高中錄取通知書中夾帶某眼鏡店的廣告宣傳單,此事引發關注。對此,石門縣教育局發布情況通報稱,學校在發放錄取通知書時,一并發了該優惠宣傳單,此宣傳單系額外附送,不在密封的錄取通知書之內。我局已約談該校負責同志,并將依紀依規進行處理。同時要求全縣各校今后加強管理,嚴格遵規辦事,堅決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錄取通知書對即將入學的學生來說,是一份正式的邀約,是學生與學校緊密聯結的開始,具有特殊的意義。近年來,不少高校在錄取通知書上精心設計,以期向準大學生傳遞大學精神、辦學理念,錄取通知書越來越多地承載著“第一課”的意義。而將商業廣告混入通知書發放流程的行為反其道而行之,實質上讓招生錄取流程成了商業營銷的一環,給教育蒙上一層功利色彩,其負面影響不可忽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2020年8月,教育部亦曾發布通知,嚴禁高校、郵政企業在錄取通知書郵件內夾寄、夾帶與新生報到無關的商業廣告等宣傳材料,邏輯上同樣適用于高中階段的招錄。對于這一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成停止廣告發布,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進行罰款。
當地回應“已約談該校負責同志”“將依紀依規進行處理”,事實上承認了在寄送錄取通知書時一并發放眼鏡店的優惠宣傳單屬于違規行為。這一通報重申了相關規定,也是對當地其他學校的警示。
與此同時,通報字里行間又不乏開脫之意。比如“此宣傳單系額外附送,不在密封的錄取通知書之內”的解釋,就像是在極力撇清宣傳單與錄取通知書的關系。須知,即使廣告未被封裝在錄取通知書內,只要其隨通知書同步發放,就構成“變相發布廣告”的違法行為。何況學校有義務對整個流程進行嚴格把關,在這一點上不存在任何“打擦邊球”的空間。
通報沒有涉及的一點,同樣也是公眾頗為關心的一個問題是,為什么是這一家眼鏡店的優惠廣告被學校放進了錄取通知書?眼鏡店選擇在錄取節點精準投放廣告,瞄準的正是學生入學前的配鏡需求。學校甘愿充當營銷渠道,背后很可能存在隱性利益交換。這背后有沒有利益輸送?是否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其實,此前就有人反映,這不是第一次,而是“連續幾年出現此類情況”,這就更讓人懷疑,錄取通知書夾帶廣告的背后到底有什么貓膩?恐怕只有把這些情況調查清楚,才能回應公眾的關切,真正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