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標題:教育企業與負面清單有哪些 也許很多教育培訓行業的創業者對于《外商投資法》乃至我國的外資監管體系還沒有更多的認識和接觸,但是,對于已
原標題:教育企業與負面清單有哪些
也許很多教育培訓行業的創業者對于《外商投資法》乃至我國的外資監管體系還沒有更多的認識和接觸,但是,對于已經接受了境外投資、或者有 也許很多教育培訓行業的創業者對于《外商投資法》乃至我國的外資監管體系還沒有更多的認識和接觸,但是,對于已經接受了境外投資、或者有境外資本市場理想的企業,都一定要十分關注《外商投資法》生效后給整個外資環境帶來的變化。顯然,《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對于教育產業的影響是基于行業運營層面的,而《外商投資法》及未來的相關配套規定,則將對教育培訓企業境外資本化道路產生影響。

在目前《外商投資法》通過頒布之時,已有眾多文字從共性角度討論我國外商投資法律的變化和挑戰,而本文僅就其與教育培訓企業的聯系予以簡單提煉,以求教育行業內的朋友可以更有效率的結合自身情況,對未來進行展望和關注。
《外商投資法》在外資管理模式上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明確了通過“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進行管理的思路,以“國民待遇”為一般化,以“負面清單”為特殊化。因此,對于負面清單的關注將超過以往。
參考2018年版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對比2017年首次提出的負面清單及之前適用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并聯系政府各項放開市場準入等政策,我們發現對外資的限制正在逐年的減少。
目前執行的負面清單僅有48項,其中涉及教育的有兩項,分別為“37.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于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于1/2)。” 以及“38.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涉及線上教育培訓企業經營方式的有一項“26.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根據我們理解的監管思路,一方面對于一般外資行業給予明確的國民待遇是放松及開放,與之對應的,對于負面清單中的行業,將可能采取更為嚴格和規范的管理,以樹立新的外資管理模式的嚴肅性。為了加強負面清單的操作性,也使得《外商投資法》中所提出的國民待遇大原則大思路有所落實而不是令國內外各方觀望乃至失望,影響深化改革的進程,可以預想相關的監管部門將圍繞負面清單的內容做足文章。無論是教育部門還是信息管理部門、文化部門,對于涉及到負面清單的內容,可能會從現在模糊處理的方式變為更規范化的標準管理。
對于義務教育階段,監管機構的一貫要求是禁止外商投資的,負面清單也延續了這樣的規定。但是我們也能注意到一些試圖通過各種方式突破底線的結構,以期望能在整體境外上市結構中包含一定程度的義務教育屬性。但是,隨著《外商投資法》及負面清單配套規定的豐富,對于禁止類的負面清單投資將有著重大風險,其面臨嚴肅監管的可能性提升了。
對于高中、獨立學院等合作辦學范圍內的賽道,境外資本市場亮相將無疑承受更大的壓力,之前兩三年集中上市所帶來的一些經驗有可能在負面清單監管加強的背景下需要調整。
對于線上各賽道的教育培訓企業,則期待明確監管帶來的變化,一方面其經營方式是否屬于互聯網負面清單可能需要明確,另一方面,是否屬于負面清單將可能對其境外上市結構產生影響。
因此,無論是現在還是未來的三至五年,我們都應該關注負面清單的變化以及基于《外商投資法》對于負面清單管理力度的變化。





















